FIP邮政用品展品评审指导要点
引言
FIP邮政用品集邮委员会颁布这一指导要点的目的是进一步阐明FIP邮政用品展品评审专用规则。该规则已于1985年在罗马召开的第54届代表大会上通过(1992年在格拉纳达召开的第61届代表大会做了修订)。它们旨在对下列内容提供指导性意见:
A:邮政用品的定义和实质;
B:展品组成原则;
C:邮政用品展品评审标准。
阅读本要点要结合邮政用品展品评审专用规则和评审总规则。
尽管邮政用品集邮委员会一致认为,集邮者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任意地构筑和开拓一部展品,同时该委员会感到有责任就邮政用品邮集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指导意见,使得所有感兴趣的集邮者都能够正确认定通常划归为本类邮品的各种素材的实质和用途。为了达到此目的,本要点试图对邮政用品作出一个普遍为人们所接受的定义,顺便对其各种素材(包括与之相毗连的素材)加以适当的界定。
A.邮政用品的定义和性质
⑴邮政用品的传统定义已广为人们所接受,可以叙述如下:
邮政用品由邮品组成, 这类邮品上带有经正式批准预先印上的邮票图案, 或分级标识或说明文字,用以表明特定面值的邮资或相关的邮政业务资费已预付过了。
注意:尽管按时传统的观点,一件邮品要在邮政用品的定义范围之内为人们所广泛接受,其基本特征是上面印有邮资图(见 FIP邮政用品评审专用规则第2条),但是有些国家在开始发行印有邮资图的邮政用品之前,发行了所谓的“格式邮品”,即在此类邮品上先贴好邮票后再公开出售。近来更多的邮政当局开始引进另外一种邮政用品,这类邮政用品在以特定的价格向公众出售时,其仅仅注明某种邮资或某种邮政业务资费已预付,不再注明面值,称为“无面值标示”(NVI)。 这类素材当然可以适当地收入邮政用品邮集和邮政用品展品之中。至于一些在形式上与正常的邮政用品相似或相同但没有预先印上邮票图案,也不标示面值或邮政业务种类的邮品,应当摆在什么样的地位还有待于更加广泛地探讨,目前完全由这种不带邮资图的邮政用品组成的展品,最好不要参加 FIP国际集邮展览的展出。但是,情况在不断地发展,邮政用品集邮委员会非常愿意在适当的时候对其提出进一步的指导意见。
⑵印有邮票图案等的纸或卡纸的形状取决于邮政用品中的某种邮品所提供的专门用途。最早的印有邮资图的邮政用品通常是邮简和信封。其他形式的邮政用品一般包括明信片、包封纸(寄递报纸用的封皮 )、挂号信封、卡纸邮简和航空邮简, 有些国家还使用一些其他类型的带有邮资图的各种单式。
另外一些带邮票图案的邮政用品是电报单和邮政汇票,它们是专为预先支付非邮政用途费用而设计的,一般说可以收入邮政用品邮集。
注意:有时候可以发现印在电报单上的邮资图上还真的印有“邮资”字样,且当它从原来的电报单上剪下来,还可以当作邮票使用。
⑶邮政用品可以按获得它和使用它的方式分类:
a.邮局用品:邮政管部门按照一定格式制备并为公众使用而发行的邮政用品。要注意区别那些为了集邮目的而在标准的邮局用品上面进行非经官方认可的私人改制,这很重要。经过这种改制的用品通常叫做“私人加印”;
b.公事用品:专为政府部门使用而印制的邮政用品。所印的邮资图可能与邮局用品的相似,也可能是一个特殊的图样。或者利用邮局用品,加盖后作为公事用品。
c.军事用品:专为部队人员使用而印制的邮政用品。所印的邮资图可能与邮局用品的相似,也可能是一个特殊的图样。
d.(私人)订购用品:此类邮政用品经邮政部门批准,并遵循一定的规章,根据私人或民间组织定单要求,也可以印有邮局用品的邮资图。 其邮资图可以包括多种面值, 往往在邮局用品中也可找到。
注意:(私人)订购用品中有的是为了邮政用途而印制的,有的是为集邮目的而印制的,对其加以区别是非常重要的。
e.地方用品:在不同程度上得到邮政当局承认和支持的私人邮政机构印制的邮政用品。
还可以按照邮政用品打算用于哪种邮政业务或相毗连业务的类型进行分类。这些业务包括如下:
f.平常:水陆/航空——本地、国内、国际——信函、明信片、包裹、新闻纸等;
g.挂号:国内、国际;
h.电报:国内、国际等;
i.收据:回执——信函、包裹;
j.各种资费:邮政汇票;汇票;印有邮资图的其它单式等。
B.展品组成原则
一部邮政用品展品应由本要点(由 FIP邮政用品集邮委员会制定)所定义的未使用过的和已使用过的邮政用品组成,且应合乎逻辑、内容连贯,用以表明下列当中的一项或多项。展品的纲要或构思应当表述在前言贴片上(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3款)
a.单一国家或一组有联系属地的用品;
b.按时序排列的某特定阶段的用品;
c.某个特定的邮政用品类型的用品(见本文A⑶中的(a)-(e)部分)
d.某种特定类别的邮政业务或相毗连业务的用品(见本文A⑶中的(f)-(j)部分)
e.与纸或卡纸的特定形状相关的用品(见本文A⑵部分)
一般来说,邮政用品展品应当展出完整的邮品。有些邮政用品保存完整的很稀少或者仅知有一些剪片存世,它们可以构成展品的一部分,但这一局部应该是一个研究,例如所用邮票图案母模的变化或带有不同的珍罕戳记等。剪下来当作邮票贴用的邮政用品的邮票图案之使用实例,也可做为邮政用品展品的一部分。
正如邮票展品那样,试样、印样或加盖有“样票”、“注销”等字样的邮品,也可以用来构成此类展品的一部分。
C.邮政用品的评定
根据 FIP集邮展览总规则第4条第3款和第4条第10款,综合世界邮展和国际邮展应当作为一个展室或一个完整的部分,专门设置邮政用品类。
在不单设这一类别的其他邮展中,理想的作法是将邮政用品展品按地理区域划归传统集邮类,但是航空邮政用品更宜划归航空集邮类展出。
评审委员按下列标准评审邮政用品展品(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2款):
(a)展品的处理(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3款);
(b)展品的重要性(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4款);
(c)集邮和相关的知识,个人的学习和研究(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5款);
(d)品相和珍罕性(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6款);
(e)外观印象(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7款)。
参展者应当懂得:为了把一部展品可能获得的奖牌提到最高的限度,就必须仔细地、综合地考虑到上述各方面。下面对每一条具体评审标准就其基本要素作一些提示:
(a)展品的处理
展品所达到的程度,创见性、展品的完整性:依据展出的素材,展品是否展现出了最高水平?是传统式的表现手法,还是具备了不同凡响的或独创的表现手法?对选题的处理是否完整,达到了什么样的程度?主题的选择是否保证了在现有的展出空间里展出了一部非常均衡的展品?展出的素材是否与展品题目和文字说明相一致?
(b)重要性
一般来说,一部展品的“重要性”既取决于与所选主题有关的现有展品的集邮价值,同时还取决于该主题相对于整个邮政用品领域的总价值。
(c)集邮和相关的知识,个人的学习与研究
展品应当显示出对选题的充分而准确的鉴赏,并显示对现有信息的详细学习。评审委员会应当充分考虑到参展者个人的学习及其所完成的任何研究(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5款)。
(d)品相和珍罕性
展出的邮品应当尽量品相完美。 如果展出特别好的或极珍罕的邮品, 应当引起评审委员会的注意,看看是否在该选题内囊括了所有珍罕邮品。
注:除非某件邮政用品非常珍罕,其完整形式尚未发现,或该邮品只涉及到邮资图的各种变化,否则它必须完整地展出。(私人)定购用品用于通信目的的自然品比起因集邮目的印制的同类用品要
强得多,
(e)外观印象
书面文字必须清晰、简洁,切合展出的素材,切合展品的选题。外观制作应以最佳的效果和均衡的方式展示素材。总体是非常重要的,应避免布局过分的雷同。
注:书面文字不论是手写、打字、印刷,无高下之分,一律适用,避免使用彩色贴片和刺眼的彩色墨水。
评定分数
邮政用品展品将由这一类别中的公认专家依据 FIP集邮展览总规则第5章第31至47条(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1款)予以评审。
对于邮政用品展品,特规定下列打分标准以引导评审委员会对展品进行均衡评审(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2款):
处理(20分)和重要性(10分) 20
集邮和相关知识,个人学习和研究 35
品相(10分)和珍罕性(20分) 30
外观印象 5
总计 100
最后条款
如译文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