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邮展宗旨
举办集邮展览(以下简称邮展)是发展社会主义集邮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邮展,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贡献;
丰富人民群从的文化生活,引导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从事健康有益的集邮活动;
增强集邮爱好者的团结与经验交流,不断提高集邮水平;
联络炎黄子孙感情,促进祖国统一大业;
选拔优秀邮集参加国际邮展,为祖国争取荣誉,增进与各国集邮界的交往。
第二条 邮展类型
一、 国际性邮展
1. 世界邮展;
2. 国际邮展;
3. 地区邮展;
4. 多国或双边邮展;
5. 专门类别邮展。
以上邮展参照国际集邮联合会有关规则进行组织,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邮展规则。
二、 全国性邮展
1. 综合性邮展;
2. 专门类别邮展;
3. 专业系统邮展等。
三、 地方性邮展
1. 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展及巡展;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邮展;
3. 专业系统邮展。
四、 各个基层厂矿、院校、机关单位举办的邮展。
以上各类型邮展应根据不同情况,制定邮展专用规则。各邮展的情况、有关文件及评审结果应及时上报上一级集邮组织。
五、 以个人或若干人名义举办的邮展,各地集邮组织应视其具体情况给予支持指导。
六、 参加国际性邮展的邮集,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选拔、准备。
第三条 邮展展品的性质与类别
一、 非竞赛性展品:
1. 荣誉品
2. 官方类
3. 评审委员类
4. 友好交流性展品等
二、 竞赛性展品:
1. 传统集邮类
2. 邮政历史类
3. 邮政用品类
4. 航天集邮类(含航空和航天两类)
5. 专题集邮类
6. 极限集邮类
7. 现代集邮类
8. 集邮文献类
9. 青少年集邮类。除专门的青少年邮展外,在综合性邮展中,青少年邮集的组成要求及评审等方面应另有规定。青少年允许展出以上8个类别的展品。
三、 官方类展品指如下参展者的展品:
1. 邮政当局
2. 邮政博物馆和邮票博物馆
3. 邮票印刷厂
4. 邮票设计者及雕刻者
5. 非邮政系统的博物馆、纪念馆及其他机关部门、社会团体。
四、 各不同性质、类别的展品在邮展中各自成为一体。
五、 各类邮展应有15%的邮集为首次参展展品。所有展品中,青少年邮集应占15%。
第四条 奖级与证书
一、全国性邮展高列奖级:
1.大金奖 2.金奖 3.镀金奖 4.大银奖 5.银奖 6.镀银奖 7.铜奖
以上各奖均附获奖证书。
8.奖状
对非竞赛性参展者可发适当的纪念品,对未获奖者发给参展证书。 青少年邮展展品最高获镀金奖。
二、全国性以下规模邮展可设金、银、铜或一、二、三等奖。
三、组委会可设特别奖。该奖由评审委员会掌握,奖给因成绩突出,或具有特别珍贵邮品的邮集。
四、对于在集邮研究方面成绩卓著的展品,组委会还可口头嘉奖。
第五条 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特别奖
一、 对集邮研究有重大成果,或在国际上为国争得特别荣誉的邮集,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颁发特别奖。
二、 特别奖可在适当的场合颁发给经有关方面审定的符合授奖条件的邮集。
三、 一部邮集只能荣获特别奖一次。
四、 任何个人及团体均可向各类邮展提供赞助奖品,并授权评委会奖给符合提供者意愿的某部邮集。
第二章 组织委员会
第六条 组委会职责
一、 为保证邮展的顺利进行,应在适当的时候组成组织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邮展荣誉委员会。
二、 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三、 组委会在邮展全过程中负责邮展的组织工作。
四、 为完成各项工作,组委会应设秘书、宣传、展品保卫、接待、总务等若干组,如有必要可设立邮展办公室。
五、 负责制定邮展方案组织实施:
1. 邮展组委会应定期举行会议以研究、落实邮展有关事项。
2. 及时公布邮展规则,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委会。
3. 与展品征集员保持联系,及时下发有关文件。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顺利办理展品接交手续。
4. 保证评审委员会有关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 做好邮展的宣传工作,及时印好有关的文件及宣传品。
七、 组委会的地址应明确,以便发生问题时,可以及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三章 征集员与参展条件
第七条 展品征集员
一、 为了保证所举办的邮展顺利进行,应聘请展品征集员。
二、 展品征集员应由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担任。征集员由所在集邮协会推荐,经组委会批准确认。征集员名单在适当时候公布。
三、 征集员如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工作,应及时通知组委会并替补新的征集员。
四、 征集员职责
1. 征集员负责所有类别的参展者与组委会的联系。
2. 在所在地宣传所举办的邮展,贯彻执行组委会下达的各项指示。
3. 按照有关规定下发、接收并上报参展申请表。
4. 负责组织和选拔高质量的邮集。
5. 认真完成组委会根据实际需要下达的各项任务。
6. 因紧急情况不参展,或不能按原数量参展,应及时汇报情况,提出建议共同开好征集会议。
第八条 征集员待遇
一、 应发给征集员证书。
二、 组委会应为征集员提供如下条件:
1. 展期有效的入场券、开、闭幕式请柬。
2. 展品目录。
3. 在展览期间,如需向评委会介绍应征展品,应给予便利。
4. 评审结果。
三、 对工作出色的征集员,应予表彰。
第九条 参展条件。
一、 凡属各级集邮协会的会员,均有资格申请参展。
二、 非会员集邮爱好者如欲参展,应经所在地集邮协会同意。
三、 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如欲参展,须经组委会批准。
四、 参加上一级集邮协会举办的邮展的邮集,应是在本级集邮协会举办的邮展中的获奖邮集。
五、 如属未获得以上资格的邮集,经下一级集邮协会推荐,组委会指准,也可参展。
六、 在同一级集邮协会举办的邮展中获三次金奖或一等奖邮集,不得再次参加此组集邮协会举办的竞赛性展览,但可以参加非竞赛性展出,除特别邀请外,只能参加三次非竞赛性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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