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竞赛级展览
根据国际集邮联合会(FIP)关于FIP集邮展览竞赛级展品评审总规则(以下简称“评审规则”)第1条第4款,本项关于邮政用品类展品评审专用规则是对评审总规则各项原则的补充,并参照另行制定的邮政用品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第2条 竞赛级展品 邮政用品类展品应由一组条理分明、内容连贯的邮品组成,这类邮品上或是带有经正式批准事先印上去的邮票,或是印有表示某种特殊的邮政资费已支付的图案或铭文(参见评审总规则第2条第3款)。
第3条 展品组成原则 邮政用品类展品的构成应使用某一国家或联合领地所发行的未销或已销邮政用品,且须选用适当以显示下列分类方法中的某一方面或若干方面:
3.1 邮政用品分类如下:
(1)用途和使用方式;
(2)封、卡、片、纸的实用形式;
(3)邮政业务或与其有关业务的类别。
3.2 用途和使用方式可定义如下:
(1)邮局专用类;
(2)官方专用类;
(3)军事专用类;
(4)私人专用类; 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特定的范围之内按私人组织的要求印刷的邮资用品。
3.3 印有邮资的封、片、卡、纸的实用形式可细分如下:
(1)邮简(包括航空邮简);
(2)信封(包括挂号信封);
(3)明信片;
(4)信函卡;
(5)封套(包括新闻纸带套);
(6)各种单式;
3.4 为各种邮政业务和与邮政业务有关而制作的邮政用品包括:
(1)邮政:地区、国内和国际水陆路邮件;国内和国际航空邮件;
(2)挂号:国内、国际;
(3)电报:国内、国际;
(4)各种邮政资费收据:函件包裹邮寄凭证、汇票、邮政汇单及其他印有邮票图案的单据。
3.5 已出售的涉及某一国家且贴有邮票正式的邮政单式可包括在内。
3.6 邮政用品展品的邮品通常应当完整。有些邮政用品保存完整的很稀少或仅知只有剪片存世,它们可构成展品的一部分。正如对邮政母版变异的研究那些稀有的盖销邮政用品也可构成展品的一部分一样。用作贴用邮票的邮政用品邮票亦可适当包括在内。
3.7 已采用的或未采用的试模样票和样票亦可包括在内。 展品的纲要或构思应在前言中阐明,前言可取任意形式(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3款)
第4条 展品的评审标准 (参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
第5条 展品评定
5.1 邮政用品类展品将由在该领域公认的专家以邮展总规则第五章(第31条至第47条)为依据予以评审(参见评总规则第5条第1款)。
5.2 对于邮政用品类展品,特规定下列打分标准以引导评审委员会对展品进行均衡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2款)。
展品的处理和重要性 35
知识和研究 35
品相和珍罕性 25
外观印象 5
100
第6条 最后条款
6.1 如译文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6.2 本项关于FIP邮展邮政用品类展品的评审专用规则于1985年11月5日在罗马第54届FIP代表大会上通过,自1985年11月5日起生效,始适用于该届代表大会以后所给予赞助、誉助和持助的邮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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