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步,不投不转被迫接收的伪满邮件。
临榆(山海关)邮局局长受辱被殴迫签条件包括:“一、凡联邮国发来邮件照常接收(掣给收据)。二、日本守备队、宪兵队及居留民之邮件照常接收(即满洲国之邮件)。三、山海关当地邮件照常接收(即邮袋注有山海关本口字样者内装寄往关内各处之邮袋及封套)。四、一时未收殊为抱歉。”为此,河北省邮政管理局邮务长科登于8月19日签发第421号通令,“案奉邮政总局本年八月十五日电开:查东北邮政业经封锁,所有因人力难施,收由伪满洲国强迫接收之邮件均应呈送本局不得投递及转运”,“嗣后如该局收到上述邮件,应即呈送本局核办仰即一体遵照办理。”8月22日又签发422号通令重申:“兹查伪满洲国发来之进口邮件,凡由临榆(山海关)局因强迫接收而转来者,均应照前开邮字第421号通令所载各节办理。如该项邮件系经由大连或其他外国互换局转来者,应即遵照前开邮字第405号通令所载各节办理。”
此后,一直到《塘沽协定》的签定,关内外是否真正做到了“断邮”,集邮界颇有怀疑。其实,就是在断邮时期,也还有两个渠道在互换邮件。
其一是大连等关东租借地。从河北省局第405号通令内容来看,“确系发自关东租借地而贴有日本邮票者,均照常按已经付足邮资之邮件办理。”“寄往关东租借地之出口邮件,均照常取送大连转递。”由于中日两国尚未断交,按照国际邮政公约,中华邮政没有理由拒绝日本及其在华租界地邮局的邮件。当时,关内外同胞转道大连“曲线通邮”的情况不在少数,且有不少实寄封存世。
其二是南满铁道区域。1932年8月27日,河北邮政管理局邮务长科登签发的第426号通令,规定“为往来南满铁道区域之邮件办法”:“故凡发自南满铁道区域之邮件,必须纳足中华邮政国内资费(未盖销之邮票)。倘不照纳或仅纳半部资费者,即以欠资论,按照未付或缺少之邮资加倍科罚。又该项邮件如仅贴日本邮票,不论其所纳数目若干,概须补纳中华邮政邮件寄费第71号所订国内邮资之一个单纯费。凡各区寄往南满铁道区域之邮件,亦如前例,应照现行第71号邮件寄费清单将国内资例纳足。”为便于各局执行,“兹附发南满铁道区域地名表及沈阳城市略图各一张。务仰注意,沈阳城市确在南满铁道区域以内者,仅一部分。其在该区域之城市部分,所有街道名称,概有日本名,如‘町’、‘通’等字以为区别。凡邮件上书有此项名称者,仍应照常收寄。惟于去沈阳城市及其它地方者,概行退还寄件人,但不得退还邮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