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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挂号条”是否为有效信息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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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号条”是否为有效信息  发帖心情 Post By:2006/2/15 8:32:42 [只看该作者]

 在日前举行的“全国民间文化专题集邮展览”上,对“挂号条”上的文字图案是否为专题集邮的有效信息存在很大争议。一部获得镀金奖的邮集《鞋》使用了一件民国时期的“挂号条”,利用了上面所印的文字进行拓展。国家级评审员李明指出:“挂号条”不是邮政用品,这种文字属于无效信息,是不能用于专题拓展的(见《中国集邮报》第62期)。在民国时期,我国曾在一些挂号的收据上印刷广告,那么到底如何看待这种信息呢?


  翻开《国际集邮联合会竞赛性邮展规则暨邮集制作指南》(2003版)“专题集邮展品评审指导要点”,里面提到:“在邮政操作过程中使用过的其他邮品,诸如,挂号签邮路签及戳记、追加的签条或戳记(例如检查、消毒、遇难、邮件)邮件投递签条、箭下来贴用的回信签、转用代理商戳记、邮政自动化标记和签条等等;要用的话,这些邮品都应该在相应的复合邮品上。”从上面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挂号签条”是完全可以用在专题邮集之中的,但必须在符合邮品上,如实寄封片等。也许李明就是这么理解的,这种“挂号条”没有贴在实寄封上,就是无效信息。如何理解“挂号签条”呢?我认为,规则中所说的相当于我们今天寄挂号信时贴在信封上的条形码,这种标签理所当然要贴在封片上,这才能体现出邮件是经过挂号寄递的。那么这种民国时期的“挂号条”是否就要贴在封片上呢?我看就完全没有必要。因为这种邮品的本质就是“挂号邮件凭单”,相当于现在寄出挂号信后留给寄件人的收据,以便在需要时可以进行查询。条形码当然需要贴在信封上,但从没有听说过“收据”也要贴在信封上,假如真的贴在信封上寄出了,又如何查询?


  不能简单地认为,“不是邮政用品,就属于无效信息”。邮展规则中的“信息来源”指出:“被邮政当局所创始的,或者被邮政当局所引入或追加的(广告宣传的附属物、边纸的图文、邮政用品的插图),或者被邮政当局所批准的(如私人订购的邮政用品)。”很显然,这种挂号收据是邮政局始创并一直使用至今的,里面的广告也是由邮政局印刷的。这种印在挂号收据上的图文是完全符合规则要求的“有效信息”。
  

  我的邮集《疼痛》中也使用了一枚民国“挂号邮件凭单”,广告内容有“阿司匹林”(止痛药),参加过国家级邮展及亚洲国际邮展,曾接受过多位国际评审员的辅导,没有一个评审员对这件邮品提出过异议。因此,我认为这种“挂号条”是专题集邮的有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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