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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际集邮联合会(FIP)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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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邮联合会(FIP)章程  发帖心情 Post By:2003/8/30 23:50:56 [只看该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1.1 国际集邮联合会(以下简称“FIP”)是1926年6月18日在巴黎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 1.2 FIP会员保留其本国的自主权。入会细则见本章程第3章诸项规则。 1.3 FIP为永久性组织。 第2条 2.1 FIP及其会员不得因任何种族、宗教或政治观点不同而予以歧视。 第3条 3.1 FIP注册办事机构设在瑞士苏黎世。 3.2 FIP行政总部(以下简称“FIP秘书处”)设在瑞士。 第4条 4.1 FIP行政年度始于1月1日,止于12月31日。 第二章 FIP宗旨 第5条 FIP的宗旨是: 5.1 促进国际领域集邮事业的全面发展。 5.2 促进各国人民的和平与友谊,在全世界集邮者之间建立友好关系并保持密切合作。 5.3 颁布规章制度,指导、管理各种集邮活动。 5.4 同对集邮事业感兴趣的各国邮政当局以及全国性和国际性组织建立和保持密切联系。 5.5 支持FIP会员组织的各种集邮活动。 第6条 FIP有权: 6.1 经有关国家集邮联合会同意,组织世界或国际集邮展览。 6.2 出版集邮刊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7条 FIP有: 7.1 正式会员 7.2 准会员 7.3 荣誉会员 第8条 正式会员 8.1 由本国大多数集邮协会参加的全国性联合会或被接纳为正式会员(以下简称“FIP会员”),每个国家只能有一个集邮组织被接纳为正式会员。 本章程内使用的“国家”一词系指任何国家、领土或领土的一部分,根据其完全自愿,被FIP接受为构成已被承认的某一正式会员的管辖区域。 8.2 在某国没有全国性联合会的情况下,FIP可接纳该国最有代表性的集邮协会为正式会员。此类正式会员资格属临时性,一俟该国的全国性联合会组成,即被取代。 第9条 准会员——各洲级联合会 9.1 FIP会员可与非FIP成员国集邮组织建立洲级联合会。这些联合会如根据FIP章程及其规则开展工作,可视为准会员。 9.2 与此有关的建议应经FIP理事会交代表大会审批。 9.3 FIP理事会在处理与各洲利益相关的事务中,应考虑各洲级联合会的意见。 第10条 入会申请 10.1 入会申请应最迟于下届代表大会前6个月挂号寄给FIP秘书处。 10.2 入会申报书应附下述文件:   a)该国联合会章程;   b)所属各协会的数目及全体会员名单;   c)无条件地接受并履行FIP章程和各项规则的书面说明。 10.3 任何申请加入FIP的联合会都必须派代表出席审议其申请的代表大会。委托他人代理则不予接受。 第11条 退会 11.1 FIP会员请求退会只有在其付清所有拖欠FIP的款项之后才可接受。 11.2 退会申请最迟于当年10月31日前以挂号信方式寄FIP秘书处。 第12条 捐助和会费 12.1 FIP所有会员应缴纳年度会费。会费数额由代表大会确定。 12.2 会费必须最迟于每一财政年度的6月30日前交付。如代表大会当年6月前召开,会费在大会召开前付清。 12.3 未交付本年度或上一年度会费的FIP会员将失去表决权。 12.4 FIP会员如没有代表大会认可的理由连续两年拖欠会费,FIP理事会将立即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13条 纪律措施 13.1 FIP会员如违背FIP章程、规则或其行为在物质或道义上有损FIP或FIP会员,在FIP理事会或受损会员的要求下,应就其行为做出解释。 13.2 凡属争议问题均由FIP理事会审查,并提交代表大会做出裁决。 第14条 FIP荣誉会员 14.1 根据FIP理事会建议,代表大会可授予曾为FIP做出过特殊贡献的人以荣誉会员称号。 14.2 荣誉会员有权参加代表大会。 第四章 FIP组织机构 第15条 FIP机构 15.1 代表大会 15.2 理事委员会(以下简称“FIP理事会”) 第16条 代表大会 16.1 FIP代表大会是FIP最高权力机构。 第17条 17.1 每个FIP会员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团不得超过2人。每个代表团只享有1票表决权。代表团成员必须是有关联合会的会员。 17.2 应FIP会员要求,FIP理事会可允许每个FIP会员派2名观察员参加代表大会。 17.3 代表团和任何观察员的姓名、住址必须于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至少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交FIP秘书处。如FIP会员未能及时送交提名,将有可能丧失表决权。 17.4 FIP会员必须征得另一个FIP会员代表团的同意,方能委托其作为代理人出席代表大会。 17.5 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于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一个月,采用书面形式将委托书送交FIP秘书处。 17.6 一个FIP会员只能作为一个FIP会员的代理。 17.7 如因病或其他紧急原因,FIP理事会应允许已提交的代表团人员名单中(第17条第3款)的一人代替或经正式提名,在代表大会开幕之日,接受代理人代为出席。 第18条 18.1 只有FIP会员在大会上享有表决权。 18.2 下列人员可以当选人资格出席代表大会:   a)理事会成员;   b)各委员会主席。 下列人员可以咨询员资格应邀出席大会:   a)荣誉会员;   b)准会员;   c)公认的专家;   d)特邀代表;   e)获准的观察员。 第19条 19.1 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开会的时间与地点由代表大会在不超过3年的时间内提前确定。 19.2 主席可代表FIP理事会召开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的通知书至少应于代表大会开幕前3个月送交所有FIP会员及第18条2款中所列人员。 第20条 会议通知书应包括 20.1 议程 20.2 下列报告:   a)FIP理事会报告;   b)各集邮委员会报告;   c)公认的专家们的报告。 20.3 上一年的收支平衡表及营利亏损账目。 20.4 财务审计报告。 20.5 来年预算。 第21条 动议 21.1 提出的动议至少应于代表大会召开前5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FIP秘书处。所有在规定时限内收到的动议必须提交代表大会处理。 21.2 紧急动仪(不包括修改章程或解散FIP的紧急动议)。经FIP理事会批准后,可提交代表大会。但此类动议必须尽可能在大会开幕前以书面形式发给代表。 21.3 FIP会员对于大会已做出决定的事项,如有新的动议,只能在下届代表大会之前提出。 第22条 选举 22.1 大会以无记名投票选出:   a)主席;   b)3名副主席;   c)理事会5名成员;   d)若干财务审计。 22.2 FIP会员提出的侯选人最迟应于大会召开之前5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FIP秘书处。对理事会任职的提名可以是一名或多名。 22.3 各级职位由获得最高选举票的侯选人当选。 第23条 23.1 大会处理各事项需有法定人数在场。法定人数应是享有表决权的FIP会员的50%以上的代表或代理人。 23.2 大会所有决议需通过投票,获得出席大会或委托代理到会的享有表决权的会员的多数通过方可生效。但本章程中第24、25和46条中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23.3 非选举投票时,主席在表决票数相等的情况下,可投决定性一票。在选举投票时如出现此类情况,应反复投票,直至一位侯选人的票数高出另一位时为止。 第24条 修改章程 24.1 修改章程需要经过至少2/3以上的FIP会员的法定人数(包括出席大会的或委托代理出席大会的代表)简单多数赞成方可通过。 第25条 25.1 除第12条第4款中规定的情况外,因任何原因开除会员或重新接纳过去被开除的会员需获得出席和委托代理出席代表大会的享有表决权的FIP各会员的3/4赞成票。 第26条 26.1 对缺席的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代表大会的FIP会员所提交的书面投票,代表大会不予承认。 第27条 27.1 代表大会记录语种可用法语、德语、英语、西班牙语或俄语。 27.2 代表大会记录,包括财务报告及各项动仪需用第27条第1款中规定的语言整理和发表。大会组织者将承担必要的工作。 27.3 如对译文产生歧义,应以提交的原始文本为准。 第28条 28.1 FIP理事会为FIP领导机构。 28.2 理事会由1名主席、3名副主席和5名理事组成。 28.3 当选的FIP理事会所有成员一届任期4年。理事会任何成员在同一职位上的任期不得超过3届。理事会成员中的一半每两年选举一次,即在某届大会上选举出1名主席、1名副主席、2名理事。而2名副主席、3名理事在两年后的大会上选出。 做为过渡,现任主席、1名副主席和2名理事的任期应延长到1990年,而另外2名副主席和3名理事应在1988年选出。 28.4 FIP理事会主席召集会议。 28.5 FIP理事会代表FIP,有权指派人员代表FIP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并有权确定签字形式。 第29条 29.1 FIP理事会成员不得同时兼任FIP各集邮委员会主席职务。 29.2 FIP理事会所有成员有权出席FIP各委员会会议。 第30条 30.1 主席或FIP理事会委任的人员任何时候均代表FIP并是其合法代表。 第31条 31.1 主席应主持FIP代表大会及FIP理事会的所有会议。 31.2 主席缺席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FIP理事会委任1名副主席代行其职。 31.3 如主席职位出现空缺,FIP理事会将选举出1名副主席代理主席职务直至下届代表大会召开为止。下届代表大会选出的新主席任期延至该届理事会4年期满为止。 31.4 FIP理事会任何成员职位出现空缺时,下届代表大会应选人代替,任期至该届理事会4年期满为止。 第32条 32.1 FIP秘书处应协助FIP理事会履行其职责,费用由FIP承担。 第33条 财务审计 33.1 审计最迟应于来年3月15日前审核上年度FIP各项账目及收支平衡表。 33.2 审计应以书面形式向大会提交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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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P集邮展览总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邮展宗旨 国际集邮联合会(以下简称“FIP”)认为集邮展览是一种有效的时机,有利于促进实现章程第5条条款中所提出的各项目标,即: 1.1 促进全世界集邮活动的全面发展; 1.2 扩大和发展全世界集邮同仁之间的友好关系,加强密切合作,借以对巩固和平,加深全体人民间的相互理解作出贡献; 1.3 显示集邮活动在各个集邮领域内的发展状况; 1.4 促进国际工业范围内集邮研究成果的相互交流; 1.5 激发集邮者参与国际竞赛的兴趣; 1.6 向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一代,显示集邮的文化教育价值及其作为一种爱好的魅力。 第2条 邮展类型 FIP遵照本规则第1条,促进举办下列各类型集邮展览。 2.1 世界邮展: (1)综合世界邮展:包括第4条所列的所有展览类别,FIP会员均可参加; (2)特殊世界邮展:限于一种展览类别或若干种展览类别,FIP会员均可参加。 2.2 国际邮展: (1)综合国际邮展:包括所有展览类别,限于洲级集邮联合会会员或地区集邮联合会会员参加; (2)特殊国际邮展:限于一种展览类别或若干种展览类别,限于洲级集邮联合会会员或地区集邮联合会会员参加。 2.3 其他邮展: 由FIP理事会承认并支持的其他国际邮展。 第3条 FIP的赞助、誉助和持助 3.1 为了促进集邮事业的发展,FIP可以向所属会员国提供: (1)赞助:适用于世界邮展(根据第2条第1款); (2)誉助:适用于国际邮展(根据第2条第2款); (3)持助:适用于FIP承认的其他邮展(根据第2条第3款)。 3.2 不管国际集邮联合会会员将邮展的组办权,整个地或部分地委托给本国某个独立的组织还是委托给本国的邮政当局,该会员仍需向FIP负完全责任。 3.3 FIP的赞助保证邮展组织者得到FIP和其会员的充分支持。该赞助要求邮展组织者严格遵守FIP章程、FIP集邮展览总规则、FIP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和各竞赛类别评审专用规则以及各展览级、类别的任何补充规则和其他规则。 3.4 FIP的誉助保证邮展组织者得到FIP和其会员的广泛支持。该誉助要求邮展组织者遵守FIP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各竞赛类别评审专用规则。但允许其在与邮展有关的其他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力。任何超越这种权力的行为必须经FIP理事会同意。 3.5 经申请,FIP理事会可以就为促进集邮活动发展所协商同意的有关事宜,向其他类型邮展的组织者提供FIP的持助。 3.6 根据FIP章程第43条第2款,要求FIP赞助或誉助的申请必须在代表大会召开之前5个月以书面形式递交FIP秘书处。 3.7 除FIP和其准会员洲级集邮联合会的赞助和誉助外,邮展组织者没有义务申请或接受其他方面的集邮赞助。 3.8 FIP邮展协调员代表FIP理事会与FIP会员和邮展组织者共同履行合同,经办由FIP赞助和誉助的集邮展览。 3.9 举办由FIP赞助和誉助的邮展,邮展组织者可针对技术和组织方面的具体情况制定特别规则。该规则不能违背FIP集邮展览总规则而且必须在公布之前经FIP邮展协调员认可。其后,凡由邮展组织者对该特别规则所做的任何修改,均需征得FIP邮展协调员的同意,并且必须立即通知所有有关方面(见本规则第49条第1款)。 3.10 如果邮展组织者不能恪守在赞助或誉助条件下的各种义务,FIP理事会有权随时撤回赞助或誉助。如此类事情发生,FIP应立即通告所属会员,并且不承认该邮展所颁发的任何奖品。 第4条 展览类别 4.1 FIP集邮展览设下列各展览类别。 4.2 非竞赛级(特邀级): (1)荣誉类; (2)官方类; (3)评审委员类; (4)其他非竞赛类。 4.3 荣誉类展出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展品。 4.4 官方类展出: (1)邮政当局的展品; (2)邮政博物馆的展品; (3)邮票印刷厂的邮品; (4)邮票设计家和雕刻师的展品。 4.5 评审委员类展出适届邮展应聘评审委员的展品,自愿参加。邮展组织者也可不设这一类别。 4.6 其他非竞赛类展出集邮家或某机构的具有特殊集邮意义的展品。 4.7 竞赛级: (1)FIP锦标赛级(仅设于FIP赞助的综合世界邮展); (2)传统集邮类; (3)邮政历史类; (4)邮政用品类; (5)航空集邮类; (6)专题集邮类; (7)极限集邮类; (8)集邮文献类; (9)青少年集邮类。 4.8 参加FIP锦标赛级的展品,严格限于过去10年中在FIP世界邮展中获得过3枚大金奖的展品。 (1)一枚大奖按一枚大金奖计算。一年之中仅承认一枚大金奖或大奖。 (2)FIP理事会每年年底整理出一份有资格参加FIP锦标赛级展览的展品清单。一部展品一经获取资格,参展者可以在10年之中任选5年参加FIP锦标赛级的竞赛。 (3)一部展品一经获取资格参加FIP锦标赛级的展出,即不能再参加其他竞赛类别的展出。其素材亦不能再移用于其他展品。如果该展品的参展者希望在其他类别中展出完全不同的另一部展品,他可以挪用上述展品中的一小部分素材,但绝不能超过其10%。如违背这一优待条件将导致评审委员会取消其竞赛资格。 (4)一部展品一旦在FIP锦标赛级中获得荣誉大奖,或者获得了第4条第8款第2项和第3项中的资格,就只能在非竞赛级中展出。 4.9 参加集邮文献类和青少年集邮类展出的展品,其专用规则分别另行制定(见本规则第50条第1款)。 4.10 建议展场中划分出各个展览类别的区域,使其自成一体。 4.11 参加非竞赛级展出的所有特邀展品的保险费和传送费由邮展组织者承担,除非另有书面协定。 4.12 在竞赛级展览类别中(考虑到各国的历史情况,如果有可能),可划分出如下3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00年以前); (2)第二阶段(1901-1945年); (3)第三阶段(1946年至今)。 第5条 展品的评审 5.1 FIP锦标赛级的展品,其他竞赛类别的展品(第4条第7款)将根据FIP邮展(第2条)的统一原则进行评审。这些原则均记录在FIP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和各竞赛类别展览评审专用规则之中。 第6条 邮展规模 6.1 FIP综合世界邮展应具有展框总面积最少2500平方米,最多4500平方米,供竞赛级各展览类别使用。如有例外,须经FIP理事会批准。 6.2 FIP特殊世界邮展和国际邮展应具有展框总面积1000平方米到2000平方米,供竞赛级各展览类别使用。如有例外,须经FIP理事会批准。 6.3 每部参加FIP锦标赛级的展品必须占有其获得参加该级别展出资格时所具有的相同展框面积。任何展品不得超过10平方米的展框面积。 6.4 在所有其他竞赛类别中(青少年集邮类和集邮文献类除外),所有被接受的展品一律统一分配展框数量:5平方米、6平方米或7平方米。这些展品须获得过镀金奖以下(包括镀金奖)的奖品,包括首次参展的展品(见第6条第6款)。相应的,在FIP邮展中获得过大镀金奖以上(包括大镀金奖)的展品,一律统一分配给8平方米、9平方米或10平方米的展框面积。 6.5 邮展组织者决定分配各展览级、类别的临展展框面积。如果邮展包括有青少年集邮类,其所分配的临展展框面积至少占总面积的5%。 6.6 每次FIP世界邮展或国际邮展,首次参加竞赛的展品应占20%。 6.7 集邮文献类,应设有专门的阅览区域供参观者阅览展品。 第7条 奖品与祝贺 7.1 非竞赛级别。 参加非竞赛级别的参展者,其展品将获得邮展组织者的适当承认。 7.2 FIP锦标赛级。 该展览级别仅设一枚荣誉大奖,为价值名贵的工艺品。参加锦标级的展品如未获得荣誉大奖,邮展组织者应发给大金奖或价值与其相当的工艺品。 7.3 其他竞赛类别。 奖品如下: (1)综合世界邮展: ①国际大奖; ②国家大奖。 (2)特殊世界邮展: 邮展大奖 (3)国际邮展: 邮展大奖。 大奖均为价值名贵的工艺品,奖给那些超出大金奖水平、具有最高集邮成就的展品。 竞赛类别中颁发国家大奖的详细规定包括在邮展的特别规则中。参加所有其他竞赛类别展出的展品均有资格获得国际大奖。 任何展品只能获得同一大奖一次。 7.4 根据需要,下列奖品由评审委员颁发,仅限于各竞赛类别和青少年集邮类: (1)大金奖(最低14克拉,至少含纯金10克); (2)金奖(最低14克拉,至少含纯金5克); (3)大镀金奖(银镀金); (4)镀金奖(银镀金); (5)大银奖; (6)银奖; (7)镀银奖/大铜奖; (8)铜奖。 所有奖品连同参展证书一起颁发。青少年集邮类的奖品最高发至大镀金奖。 7.5 除大奖外(第7条第3款),邮展组织者可以设立特别奖。由评审委员会支配。根据展品的突出成绩或其精彩的素材,特别奖由评审委员会决定给最低获得一枚大镀金奖的展品。特别奖不构成奖品系列的中间级别。 特别奖无条件地全权由评审委员会支配。 如有官方机构或社会知名人士捐助特别奖品,其特别要求应在立然时尽量遵嘱执行。 7.6 对于在集邮研究方面成绩卓著或有创见性的展品,评审委员会除向其颁发奖品外,还可向其表示祝贺。一部展品如果不更新研究成果,不能再次荣获祝贺。 第8条 FIP奖品 8.1 FIP的奖品由评审委员会奖给具有创见性研究成果的展品。 8.2 评审委员会有权决定FIP奖品的颁发对象,不论该对象是否由FIP会员所推荐。 8.3 所有FIP的奖品连同特别证书由FIP或其代理人颁赠。 8.4 一部展品只能荣获FIP奖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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